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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李义:第101次情况反映请求依法恢复公职

时间:2017-01-02  来源:互联网  匿名

101次情况反映--请求依法恢复公职  

我叫李义,男,彝族,现年59岁,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县大石板路15-2号,身份证号522423195802190030,电话:13721583634

我原是贵州省黔西县政府办的干部,1998年被时任黔西县政法委书记陈光勋迫害,冤判两年(陈光勋因受贿罪于2014年被判刑13年),我一直不服,长年累月的申冤,经再审程序,20121123日毕节中院才给我平反,宣告无罪。

我得到无罪判决后,向市、省两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省高院的国家赔偿书下达后,我申请赔偿金兑现无果,20156月下旬,央广网、凤凰资讯、搜狐网等多家知名媒体相继报道贵州省法院开司法白条的问题,71日下午530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又播报,第二天下午毕节市法院兑现了迟到的国家赔偿款。

关于恢复我公职的问题,2013年初,我向黔西县政府递交了书面申请材料,县监察局也有说法:“待法院对你的赔偿问题作出处理结论后,我局再按照相关程序对你要求恢复工作问题进行处理。”本来恢复我的公职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国家早就有政策、法律明文规定,根本不用我个人去找,有关部门收到法律文书,就应该恢复我的公职,再说错案的国家赔偿款已经兑现了一年多。可是,黔西县纪检监察部门却出尔反尔,阳奉阴违,以各种理由借口,对我进行打压迫害,百般刁难,拒不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我无辜被拖了三年多。针对黔西县纪检监察部门带头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问题,我只好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诉反映,毕节市监察局作出(2015)毕监决字第9号监察决定书,指令黔西县监察局处理,黔西县监察局对市监察局的监察决定书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超过处理时限,我向黔西县委反映,县委书记卢林批示县监察局处理,黔西县监察局依然无动于衷,2016119日上午到毕节市委反映,引起了市领导的重视。第二天,陈志刚书记亲自批示督办,很长时间过去了,仍不处理,今年630日我向省主要领导邮寄了书面材料,收到的短信回复找信访部门,至今仍然无果。125日,我又向省领导再次邮寄书面材料(第100次情况反映)。

国家公务员法91条规定的处理时限最多不超过三个月,103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因此,我只好向上级领导反映黔西县纪检监察部门带头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问题,请求恢复我的公职。

 

特此反映

 

附件:

1.有罪判决【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毕中刑经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1. 无罪判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

  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黔高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3. 领到国家赔偿款的依据【新闻资料】

  4. 黔西监察局的答复【关于对李义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

  5. 黔西县监察局黔监处字<1999>41号处分决定书

  6. 黔西县监察局(2014)黔监复审字第1号复审决定书

  7. 毕节市监察局<2015>毕监决字第9号监察决定书

    诉求人:贵州省黔西县李义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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