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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规范化管理成为警辅人员的“护身符”

时间:2016-12-01  来源: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责权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仔细研读《意见》,亮点纷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亮点一:明确了警辅身份。在我国,警辅人员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职业。在普通人眼里,他们是“警察”;在警察眼里,他们是“临时工”。他们付出多,问题也多,这一切都与他们“身份不明”有关。不过,今后他们将拥有“合法”的身份。《意见》第三条开宗明义指明,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也就是说,警辅人员不是警察,而是他们的“助手”。这是国家首次对警辅人员身份进行“定位”,也是从法律层面为他们“正名”。

  亮点二:严格了准入门槛。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补充力量,目前我国已有各类警辅人员400万人左右。由于地区经济差异,招录、管理和使用五花八门、各自为政。一些地方想招就招、想用就用;重使用、轻管理,培训流于形式;乱穿乱戴,自定职责岗位,不仅影响了这支队伍的稳定、发展,而且影响到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质量和公信力。《意见》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责权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逐一明确管理格局、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通过“顶层设计”实现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如在招聘方面,《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了6种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的情形,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这就避免了一些素质不高、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警辅队伍,从源头净化了警辅队伍,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指数。

  亮点三:确定了岗位职责。近年来,警辅人员违纪违法的新闻屡见报端。究其原因,除了在人员招聘时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外,也与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确不无关系。此次《意见》不仅为警辅人员制定了“责任清单”,同时也提出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让警辅人员清楚地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例如,《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分别明确了文职人员和辅警人员可以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等工作;《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警辅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第十三条专门对警辅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明文规定,包括单独执法、使用武器等,用“看得见”的措施引导警辅人员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亮点四:彰显了法治思维。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曾指出,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借助法治方式、依靠法律手段,立足我国国情和公安工作实际,逐步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整个《意见》也充分体现了“依法使用、依法管理”的理念。如第三条中“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第十二条中“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第十九条中“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这些举措,不仅将对警辅人员的管理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警辅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让他们开展工作有了“护身符”。

  对于这项涉及数百万警辅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社会各界普遍寄予厚望。各地应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确保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稳步有序推进,让广大警务辅助人员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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