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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时间:2016-09-28  来源:  

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司法标准化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运用该标准对案件质效进行检验,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活动过程。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一种辨别是非、调解利益、定分止争的权力。司法审判需要法官凭借知识、经验、智慧综合作出裁量,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不是简单的流水作业或机械重复。司法标准化要求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注重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之间的对应,慎重甄别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异同,在考量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依法作出裁判。

  司法标准化与司法规范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司法规范化侧重于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司法标准化的基础;司法标准化侧重于制度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是司法规范化的提升。司法标准化要在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的基础上,把那些孤立、零散、抽象的规范上升为系统、科学、可评价的标准,并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机制监督检验和推动标准的实现,使司法活动向更高水平的标准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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