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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俩民警网上喊冤曝社区矫正交接之殇

时间:2016-09-28  来源:孔思勤博客  孔思勤

派出所所长和教导员涉嫌玩忽职守一审被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至今悬而未决

 从2016年8月至今,和河南省洛宁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原所长赵文生和教导员王辉有关的《洛宁县检察院制造的一起冤案》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文章称,原本和社区矫正无关的赵文生和王辉因一个社区矫正人员二次犯罪而被控玩忽职守,法院一审判处赵文生和王辉犯玩忽职守罪,定罪免刑,上诉后判决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目前案件悬而未决。

 近日,笔者对此事核实发现,《洛宁县检察院制造的一起冤案》的作者正是赵文生和教导员王辉,赵文生和教导员王辉表示自己所发的内容全部属实,并愿意对所发内容负法律责任。“我们确实和社区矫正人员二次犯罪无关,如果非要说和我们有关系,那我们也只有申诉到底!”赵文生和王辉说。

 据悉,该案案发于2015年9月,洛宁县检察院以赵文生和王辉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移交、监管失职为由对二人立案调查,虽然至今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但从警数十年的赵文生和王辉已沦为普通民警。他们表示,由于案件至今悬而未决,更有理由怀疑检察机关权大于法,遂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各界求助。

 笔者了解到,造成赵文生和王辉被控玩忽职守的是2012年初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自从2012年3月1日起原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社会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监管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人员称谓也由社会服刑人员改称为社区矫正人员。

 赵文生和王辉说,2012年5月22日城郊派出所接到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底数,并将符合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按年度做好统计、登记造册及相关法律文书查找工作,次日,城郊派出所便按照县局治安大队的要求,由派出所内勤曹海霞将监管对象25名的名册及电子档上报治安大队。治安大队于2012年6月5日将名册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转发给了洛宁县司法局,随后全县各派出所再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的任何安排和部署,也没有见到任何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赵文生和王辉表示:“后来我们才知道,由于交接问题造成此前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洛宁县200余名社会服刑人员全部处于脱管状态。2013年1月31日,城郊派出所辖区庄上村的原监管对象郭世生(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因故意杀人重新犯罪,被害人家属也为此到处讨说法。”

 厄运发生在2015年9月2日,洛宁县检察院以“2012年5月22日洛宁县公安局下达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监管对象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不落实,也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以“玩忽职守犯罪”将赵文生和王辉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直至后来被一审判处定罪免刑,上诉,发回重申。

 赵文生和王辉再给媒体的通报中称,他们认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事实不清,责任主体认定错误,并称社区矫正人员移交的具体规定,有关部门没有向各派出所传达,也没有再安排部置、制定工作方案,导致了此项工作全县处于瘫痪状态。其次是,洛宁县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是导致形成目前状况的根本原因。

 “有关部门不传达上级文件,使各派出所对该移交工作产生了已经完成移交的错误认识。司法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名册后没有积极按照《暂行规定》对移交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其他工作的移交,致使该项工作脱节。洛宁县检察院失职、渎职,没有按照《暂行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要求,履行全程监督的职责,使得该项工作形成了无人过问的局面。目前洛宁县这种情况在全国应当是罕见的。”赵文生和王辉特别强调。

 至于为何要通过互联网控告洛宁县检察院,赵文生和王辉认为是检察院强权干预司法才导致赵文生和王辉二人被定罪,虽然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其坚信派出所在本次移交工作中没有过错,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具有过错的是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正是由于上级这么多部门的不作为,才导致了目前的这种结果。让我们出来当替罪羊,天理何在?”

 笔者在(2015)宁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中看到,洛宁县法院认定:“但郭世生故意杀人的重新犯罪与被告人王辉、赵文生监管与否确实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两被告人关于此内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最后的结果却是赵文生和王辉被定罪,免刑罚。

 分析人士针对此事认为,因果关系是确定玩忽职守构成犯罪与否的必要条件,既然洛宁县法院已经查明郭世生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我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此一条就否定了玩忽职守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依法应该判决被告人无罪。

 截至发稿,王辉、赵文生向笔者表示案件仍在洛宁县法院悬而未决。二人还称,将在适当的时候进京寻找正义,并表示将誓死控诉洛宁县检察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合法权益被践踏了不能只是忍受,我们在基层辛辛苦苦30多年却无处伸冤。这就是基层民警的悲哀!”(文/孔思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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